为落实国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根据岳发改[2015]122号《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岳发改[2016]18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我区自2016年4月1日起同步调整自来水终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6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3.86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调价为8.085元/立方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类
别
价
格
调整前(元/立方米)
调整后(元/立方米)
水费
(含价格调节基金0.02元/立方米)
污水
处理费
终端
水价
水费
污水
处理费
水资
源费
终端
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1.69
0.8
2.49
1.69
0.85
0.125
2.665
非居民生活用水
2.54
0.8
3.34
2.54
1.2
0.125
3.865
特种用水
6.76
0.8
7.56
6.76
1.2
0.125
8.08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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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